常听人说,保险公司有两大不赔:这不赔,那不赔!
但实际上,“这不赔、那不赔”的保险公司在符合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其实根本不敢拒赔。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客户的情况明显不符合条款约定”,最终也得赔!
理赔案例
年5月29日,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保险期为年11月1日至年10月31日。
年1月14日,王某被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医生当即要求王某住院治疗,并为其实施了“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置入术”。
王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拒赔理由为:“经本公司审核,您目前的身体状况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
这是什么意思呢?
保险公司观点
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定义,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它至少必须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
(1)有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而根据王某所提交的《心电图报告》记载,他在年1月15日-1月18日进行了4次心电图检查,结果都是正常心电图,并没有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另外,王某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他在发病后90天左心室功能降低等证据。
因此,王某所患疾病没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中的三项,保险公司方不予给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王某的出院诊断上已经明确写明所患疾病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相符。虽然条款中详细列举了4种症状,但此不足以推翻正式的医学诊断。
因此,即使王某并不满足条款约定的具体症状,但也无法否认其确诊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小新有话说
从以上理赔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保险条款是“死”的,但是司法是“活”的,存在一定弹性!类似的案例有很多,着实给已经买了或者即将要买保险的我们一颗定心丸。
另外,今年1月重疾险新规正式实施后,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择优理赔”方案:
如果你买了旧规下的重疾险,那么之后出险申请理赔时,同样符合重疾新规理赔标准的,可以二选一,择优理赔。
很明显,这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到时候哪个能赔、赔得多就选哪个,妥妥的一大人性化措施啊!
有人也来问小新,“怎么样理赔才能又对又快呢?”
保险快速理赔的小“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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