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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21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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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是否能获得赔偿

在实践中,雇主雇佣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时常有雇员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住院、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雇员家属能否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受害,明确规定了是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是过错原则,即雇主有过错才会赔偿,没有过错就不赔偿。如果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等外在因素受到损害,实践中一般都会由雇主承担大部分责任。潜在的逻辑就是,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报酬,但是大部分成果是被雇主享有了,雇主就应该承担获利过程中的风险。

一般实践中,雇主的责任主要有1、劳务活动本身就是非法活动。2、雇主的选任错误。3、没有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但是雇员在从事劳务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不属于因劳务或者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损害,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审判实践中,雇员在履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雇主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因其发生原因与雇主无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年2月,韩某雇佣贾某喂养及看护虾池。年5月9日晚,贾某在看护房内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经出诊医生现场确认贾某已死亡,公安局尸检认定系猝死。

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一方全部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酌情判令韩某给付贾某亲属补偿款元。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车售票员患病,车主被判补偿6万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年1月25日下午,叶某某在客车上售票,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诊断有右侧大脑后交通动脉动脉瘤破裂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肝功能损害等多种疾病。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补偿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于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8月3日,被告世纪公司雇佣石某某到其公司做工。同年8月5日下午,石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自身多种疾病引起。后石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世纪公司作为受益方,应给予石某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于年10月20日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7月6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在某某公司担任培训讲师。8月17日早晨,余某在公司宿舍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由被告向原告补偿损失总额20%的损失,遂于年2月3日判令某公司补偿原告元。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1月16日,曹某某为被告春利食品所有的货车装货过程中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经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梗。

年2月22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元。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12月11日,周某某受雇于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年5月13日早上五点半左右,周某某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年8月24日,法院判令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补偿死者亲属元。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江恩法圣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从年12月15日始,郑甲受雇于郑乙做贴瓷砖工作。年1月1日上午8时许,郑甲在装修场所如厕时,倒地头部受伤,后因脑出血致死亡。双方形成诉讼。

年12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郑乙给付郑甲亲属经济补偿款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内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闫某于年5月至6月受雇于李某从事厨师工作,为学校食堂炒菜,月工资元。年6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闫某从学校居住地去往厕所路上因自身疾病猝死。

年4月28日,法院判令李某补偿死者亲属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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