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冠心病(心肌梗塞、心絞痛、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1.心肌梗塞: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需长期用药,符合下列条件两条及以上的即可申报:
(1)心绞痛持续时间大于20分钟。
(2)心电图的动态演变。
(3)心肌坏死的血清心肌标志物浓度的动态改变。
(4)冠状动脉造影或心肌核素检查、心脏超声证据。
2.心绞痛:
(1)心电图检查示以R波为主的导联上可有ST段压低及T波低平面或倒置等心内膜下心肌缺血性改变、超急性期的ST段抬高、R波幅度降低,室内或束支传导障碍及各种心律失常。心电图负荷试验阳性。
(2)冠脉CT和或血管内超声检查,发现冠状动脉狭窄≥50%。
注:对符合下述4种情况之一,不须再做冠脉CT检查:①曾做过冠脉造影且报告支持冠心病结论;②曾做过冠脉CT且报告支持冠心病结论;③曾做过心脏支架或心脏搭桥手术;④申报时年龄满70周岁以上。(上述4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申报人员,个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做冠脉CT项目体检,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可能会影响评定结果。)
(3)心肌损伤标记物[心脏肌钙蛋白T(cTnT)、心脏肌钙蛋白I(cTnI)或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可以帮助诊断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4)核素心肌显影异常。
(5)冠状动脉造影仍是诊断冠心病的金指标,可以直接显示冠状动脉狭窄程度,冠状动脉狭窄≥50%或痉挛。
3.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1)有明确的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病史及诊断依据。
(2)有明确的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手术史及手术记录。
(3)有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的相关医嘱。
二、高血压病(高血压III期或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
1.高血压III期:需至少三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断及半年以上治疗记录,诊断明确,静息状态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分类
收缩压(mmHg)
舒张压(mmHg)
血压
80
正常高值
-
80-89
高血压
≥
或≥90
1级(轻度)
-
90-99
2级(中度)
-
-
3级(重度)
≥
≥
单纯收缩期
≥
90
分级
1级
2级
3级
无危险因素
低危
中危
高危
1-2个危险因素
中危
中危
很高危
≥3个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
高危
高危
很高危
临床并发症或合并糖尿病
很高危
很高危
很高危
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需至少三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断及半年以上治疗记录,诊断明确,静息状态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并伴有下列疾患之一的:
(1)脑血管病之一: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2)心脏疾病之一:心肌梗死、心绞痛、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慢性心力衰竭。
(3)肾脏疾病之一:肾功能受损、肌酐≥mol/L(l.5mg/dl,男性)、肌酐≥mol/L(l.4mg/dl,女性)、尿蛋白≥mg/24h。
(4)眼底损害之一:视网膜病变、眼底动脉硬化、眼底出血。
三、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
1.有明确的心脏瓣膜病病史及诊断依据。
2.有明确的心脏瓣膜病手术史及手术记录。
3.有心脏瓣膜病术后抗血小板治疗的相关医嘱。
四、慢性心功能衰竭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同时有心脏超声学检查依据,出院时需长期用药治疗。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报:
1.有头颅CT或MRI影像学证据的脑梗死病灶
2.出院时有下列表现之一:
(1)肢体瘫痪肌力IV级以下(不含IV级)。
(2)智能障碍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大小便失禁。
(3)完全性、感觉性或运动性失语。
(4)吞咽困难需鼻饲饮食。
(5)共济失调致行走困难。
(6)影像学证实有大血管严重狭窄(狭窄程度≥75%)。
六、帕金森病
1.需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
2.临床表现为:起病缓慢,逐渐出现静止性震颤、运动迟缓、肌张力增高、姿势和步态异常。有上述病史一年以上且排除直立性低血压、小脑体征和锥体束损害等。
七、重症肌无力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且要求完善下述相关检查的至少三项:
新斯的明试验、肌电图检查、胸腺CT、肌无力相关抗体检查。
八、癫痫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有脑电图检查依据,出院后门诊治疗半年以上未愈,需长期药物治疗的,需提供门诊诊疗记录。
九、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有典型糖尿病症状(多尿、多饮和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者),任意点血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FPG)≥7.0mmol/L或OGTT试验中2小时血糖≥11.1mmol/L为糖尿病患者。且出现并发症,可表现为心脑血管病变、肾病及视网膜病变,神经病变及糖尿病足等。
1.糖尿病合并肾病:
(1)有明确的糖尿病史。
(2)尿检:
①尿常规:尿蛋白+—++以上。
②尿微量蛋白:40mg以上。
③尿蛋白超过0.5克/24h(正常值:0.15克/24h)。
(3)双肾B超可见弥漫性病变。
2.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DR):
(1)有明确的糖尿病史。
(2)眼底检查:
①非增殖期视网膜病变眼底可见:微血管瘤、小出血点;出现硬性渗出;出现棉絮状软性渗出。
②增殖期视网膜病变眼底可见:新生血管形成、玻璃体积血;纤维血管增殖、玻璃机化;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失明。
3.糖尿病合并白内障:
(1)有明确的糖尿病史。
(2)眼底检查:
①糖尿病型白内障:典型的为双侧性,囊下尤为多见;在后囊下有点状或雪片状混浊,并有很多小泡,皮质有水裂及板层分离,逐渐全混浊。
②一般性白内障:其形态与一般老年性和青年白内障相同。糖尿病人的这种白内障比正常人的发病率要高。
4.糖尿病足:
(1)有明确的糖尿病史。
(2)下肢远端神经异常和不同程度周围血管病变相关的足部溃疡、感染和(或)深层组织破坏。轻者表现为足部畸形、皮肤干燥和发凉、(高危足);重者可出现足部溃疡、坏疽。
5.糖尿病合并冠心病:
(1)有较明确的、较长的糖尿病史。
(2)空腹血糖持续>6.1mmol/L,餐后2小时>10.1mmol/L。
(3)糖化血红蛋白:≥6.5%。
(4)具有下列标准之一者:
①有典型性心绞痛。
②有心肌梗塞病史。
③休息或运动后心电图ST-T改变符合冠脉供血不足者。
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诊断明确,符合最新诊疗指南,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需提供病历、确诊时及治疗过程的甲功等化验单(1年内不少于3次)。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诊断明确,符合最新诊疗指南,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规治疗2年以上未愈,需提供病历、确诊时及治疗过程的甲功等化验单(2年内不少于4次)。
十二、肺源性心脏病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需长期用药,符合以下1?4条中的任一条加上第5条,并除外其他疾病所致右心改变(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即可申报:
1.患者有慢阻肺或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或其他胸肺疾病病史(原发于肺血管的疾病如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等可无相应病史)。
2.存在活动后呼吸困难、乏力和劳动耐力下降。
3.出现肺动脉压增高、右心室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的征象。
4.心电图、X线胸片有提示肺心病的征象。
5.超声心动图有肺动脉增宽和右心增大、肥厚的征象。
十三、肝硬化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报:
1.符合肝硬化最新诊疗指南。
2.需长期用药治疗。
十四、慢性病*性肝炎(慢性乙型肝炎)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报:
1.符合慢性乙型肝炎最新诊疗指南。
2.有肝功能损害。
3.需长期抗病*用药治疗。
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符合ACR和EULAR关于RA的诊断标准,有以下1或2项并加上3或(和)4均可诊断。
1.有三个肢体关节发作性疼痛史。
2.有三个肢体关节的肿胀,活动受限,半脱位或强直。必须包括:
(1)至少有一个手、腕或足的关节病变。
(2)有一对对称性的关节病变。
3.X光片改变:包括有骨侵蚀、退行性改变,病变关节邻近部位骨质疏松,关节间隙变窄。
4.血清类风湿因子阳性。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符合最新ACR推荐的SLE分级标准诊疗指南,病情反复发作或需长期用药治疗,至少ANA低度升高或阳性,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十七、风湿性心脏病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有心脏超声学检查依据,出院时有需长期治疗的医嘱。
十八、精神病(精神障碍)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障碍至少持续3个月,且造成下述情况之一:
(1)丧失工作和学习能力。
(2)生活不能自理。
(3)无法与病人进行有效的交谈。
(4)丧失自知力。
十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报:
1.符合最新诊疗指南。
2.需病情反复发作或长期用药治疗。
3.需外周血、骨髓检测: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至少符合血红蛋白g/L、血小板<50X/L和中性粒细胞1.5X/L三项中的两项。
(2)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二十、慢性肾功能衰竭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血清肌酊异常升高或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出院后持续治疗三个月未愈,即可申报。
该病种评定合格的,原评定的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病种自动取消。
二十一、慢性肾炎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出院后持续治疗三个月未愈,即可申报。
二十二、肾病综合征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尿蛋白3.5g/d,血浆白蛋白<30g/d,出院后持续治疗三个月未愈,即可申报。
二十三、活动性结核病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出院时有抗结核化学治疗方案。
二十四、支气管哮喘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需长期药物治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报:
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FEV1较基础值降低量20%)。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FEV1)增加12%以上,且FEV1增加绝对值>ml)。最大呼气流量(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哮喘严重程度属轻度持续性哮喘及以上患者。
二十五、阻塞性肺气肿
病情达到住院治疗程度,经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诊断明确,出院时需长期药物治疗,结合病史、临床表现、体征、胸部X线或CT及肺功能检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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