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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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4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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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好久不见!

先做几个关于理赔问题的小调查:

问题一:买了保险都能赔吗?

A:都能赔

B:不一定

问题二:你认为理赔的依据是什么?

A:公司的知名度

B:合同

C:法官

问题三:什么情况不能理赔?

文中有彩蛋

最近,因为一起拒赔判例,平安再次成为焦点:

这起著名的案例,起因是什么呢?一起看下经过:

年6月4日,70后的老徐,买了45万保额的平安福终身寿,附加43万重疾。

.3.19,老徐因经常胸闷,医院,做了冠状动脉造影术,3.21出院,出院诊断是: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胆固醇症、颈动脉动脉硬化,胸闷好转,病情未稳,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3.24,老徐去了更加权威的的苏州医院,3月27号做了手术: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术。

年4月6日,老徐终于出院了,出院诊断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脂症”。

这次胸闷的代价是10万+人民币。

老徐出院后联系平安办理理赔,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书”!

拒赔的理由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支持平安的拒赔,老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败诉:维持原判,这次是终审判决。

控辩双方的观点

01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附加重疾险”约定,属于赔付条件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根据原审原告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手术医生的陈述,原审原告病情未达到优先适用冠状动脉搭桥术的严重程度,故原审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险”约定的理赔范围。

02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涉案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指的是:“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所选择的支架术并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险”约定的保障范围。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本案终审判决。

疾病解析

涉案的疾病究竟是如何定义的?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位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六种必保疾病的第五位。什么是必保疾病?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有六种必须要收录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并且疾病的定义也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无论哪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都会保障这六种疾病,一家赔,家家赔,一家不赔,家家都不赔。

《规范》对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定义: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红字是赔什么:关键字:严重、冠心病、实施、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

蓝字是不赔什么:关键字:支架植入术、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非开胸、腹腔手术

不赔的是因为不符合重疾的几个要素: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不易治愈。

看到这里,就知道为什么一审不支持原告律师的观点了,条款写的非常清晰:什么赔,什么不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有第二种理解。

为何要为拒赔打call

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理赔课:

保险不是买了就一定能赔到的!跟公司大、小或知名度无关,跟合同有关!

翻翻各家的理赔数据,看看理赔率是多少就知道了,没有一家的理赔率是%!互助有拒赔,社保有拒赔,商保同样也有拒赔。不止平安,每家公司都有拒赔的案例,今天你看到的是平安拒赔,明天你会看到另一家公司拒赔了另一个客户。

拒赔的几个主要原因:

◆等待期内发生风险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

◆保障责任里没有:

买了意外---疾病、猝死不赔

买了年金---重疾不赔

买了寿险---住院、重疾不赔

买了纯重疾--身故不赔

◆免责里的情形:

医疗险免除既往症等

意外免除高风险运动等

重疾险免除艾滋病及先天畸形等

寿险免除酒驾等

总结:符合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而且不在免责里的才能赔。

看到有拒赔,对保险失去了信心,这样想就是因噎废食了。重疾的理赔率几乎都在95%以上:个客户申请理赔,只有5位没有赔到,拒赔的是毕竟是极小概率。想要发生问题时最大限度的转移风险,那就把不同类型的保险买够买足额!案例中的老徐,如果附加了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10万+的医疗费至少是可以报销一部分的。

合理拒赔是对所有客户的公平。

在登上法庭之前,我猜测老徐和律师是与平安拆了招的,搞不好平安还被“威胁过”:不给赔就投诉,不给赔就上法庭!

平安顶住了压力,最后赢了!

保险是射幸合同:发生约定的风险才会触发理赔,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也不该滥赔。不该赔的赔了,是对其他客户的最大不公平!貌似国内的“通融赔付”还被用来与港险PK。。。

想起了几个例子:

L先生购买了旅行险,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丢失了,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障责任里并没有这一条,险企拒赔。客户带着媒体记者去了(你懂的),这家外资的险企巨头不想因小失大,“坏了”声誉,抓紧赔了。。。

C女士买了重疾险,因为子宫肌瘤手术住院,要求理赔,被拒赔后起诉,法官判赔:理由是买了保险就得赔,客户相对保险公司是弱视群体,赔了对保险公司也不会有影响。。。这个逻辑我服,合同里不要放条款好了。。。

有时,保险公司也是弱视。。。

平安用案例教育了自己的小伙伴:

轻症就是轻症,重疾就是重疾,轻症怎么能是重疾呢???

我相信这份回应不是平安官方发的文件,用一位平安朋友的话说:这是哪个猪队友干的???

此次拒赔的恰好是缺失的3种轻症之一: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如文件所说,轻症也符合重疾标准的话,为什么会拒赔呢?是不是应了那句“自相矛盾”?

除了重疾有《使用规范》、意外有伤残评定标准外,近几年兴起的轻症并没有行业标准,包含哪些不含哪些,都是各家公司自己说了算,这个无可厚非。但是,在买保险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选择一下?也可以看下条款?也可以提出些疑问?

还是那句话,买了保险不是就一定能赔的,疾病种类再多,保N种,万一,得的,是N+1,那个,呢?

最后

问:什么情况下轻症也是重疾呢?

答:条款写错的情况下。(出现过这种乌龙事件:某公司有一种疾病同时出现在了轻症和重疾里。。。)

PS:除了平安福,还有一些产品同样没有包括冠脉介入手术。

又PS:假如买了包含冠脉介入手术的产品,或者得的是合同里的轻症,那么,理赔后,剩下18年的保费(32万+,可以买辆不错的车)就不用再交了。

没有完美的产品:各方面都让每个人称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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