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我们简单为您讲解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历史,本文将着重为您解读重大疾病保险核心内容,让您在选购重大疾病保险时,可以快速了解核心重点。
一、重大疾病定义
问
重大疾病的定义是什么?
重大疾病定义是保险公司核定理赔的最直接标准,也是客户获得保险赔付的标准。
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新规定了新定义的使用原则、条款释义、宣传资料等,提供了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的使用标准,同样规定重疾险必须包括6种重度疾病,“规范”规定如下: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节选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
重大疾病的数量是不是越多越好?
1.首先,一款重疾险能保障的疾病自然是越多越好。疾病种类越多,不幸罹患的重疾在理赔范围内的概率越大。
2.但是,疾病越多并不代表重疾险的购买效率越高。换句话说,为多增加的疾病种类而多付的钱可能并不值得。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基本都包含了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行业28种重大疾病。
来源:根据各家公司最新公开理赔报告整理而得
我们列举了行业男性6种重大疾病和行业男性28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进行对比,来说明增加疾病种类对于保费价格变化的影响。
来源:根据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整理而得
由以上对比数据,可以看出:疾病种类由6种增加至28种,发生率水平上升不超过25%。这说明随着疾病种类的增加,总体的发生率的增加越来越有限。
目前市场趋势体现为重大疾病种类越来越多,部分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种类已经突破种。重大疾病种类的增加固然有疾病检出率不断提升的客观因素,但更多还是为了增加产品的亮点、使投保人购买时有良好感觉而已。
二、重大疾病保险重要形态分析
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和老百姓对于健康的重视,疾病检出率大大提升,客户对重大疾病的感受越来越明显,重大疾病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形态不断创新,发展出了包含身故、包含轻症、多层次给付重疾等多种形态。
1、熟悉“身故责任”和“轻度疾病”
身故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是可以包含身故责任的。但问题来了,如果不幸罹患重疾后身故了,那重大疾病保险身故赔吗?
针对这个问题,在重疾产品中出现了“额外给付重疾”和“提前给付重疾”。所谓的“提前给付”,就是罹患重疾时把身故的保额提前给了,那身故就拿不到购买时候的保额了。“额外给付”,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给付后,身故还可以额外获得保额。
二者在条款中的区别关键是:“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是否终止”以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的保额是不是减少”。
(1)“提前给付”条款表述
(2)“额外给付”条款表述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保险市场上经常会有终身寿险附加一个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组合险种。
王先生买了50万的身故责任的终身寿险,30万重大疾病保障的终身重疾(特别提示:如果这两个责任写在一个合同里,两个责任的保额必须一致)。王先生于年5月确诊重疾,年5月因重疾身故。
如果王先生买的是“提前给付”重疾
王先生重疾可得到:30万
王先生身故可得到:50-30=20万
如果王先生买的是“额外给付”重疾
王先生重疾可得到:30万
王先生身故可得到:50万
从上图可以看出,额外给付型重疾的保障要比提前给付型重疾要高,同样,价格也贵。
轻度疾病
本次修订的重疾定义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新重疾定义是结合了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区分了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
“轻症”疾病的种类也在增加,从最初的8-10种到目前市场的30-40种。这一次的改版变化颇多:明确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为轻症,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也分为了轻症和重症两种。而新定义中也规定,轻症保额不能高于相应重症保额的30%,这也是和轻症的治疗费用相匹配的。
对于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是否要包含轻症,我们建议应该要包含。
几乎所有人都会每年做一次体检,而轻症疾病的诊断率高,在早期诊断后,可以获得赔偿金支持早期治疗,同时合同不终止,仍然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障。
2、了解分组重疾并可多次给付
这类保险一般称为“分类多次给付重疾”。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重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患者存活率较高,因此多次发生重疾的可能性就大为增加。但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已经患过重疾,就无法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多次”是提供了第一次重疾后,可能患有第二次或者第三次重疾的保障。“分组”是对“多次”的修正。
那分组的依据是什么呢?一句话就是“物以类聚,相关性高的在一组”。以市场某款热销的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它将重大疾病分为五组:
01
由*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府设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和侵蚀性葡萄胎;
02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比如急性心肌梗塞和主动脉手术;
03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比如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04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比如瘫痪或者严重脑损伤;
05
其它类别。
所以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划分重疾组别并不是故意和客户过不去,而是更加合理的发挥“多次”的作用,保障客户权益。
针对分类多次给付重疾,我们也给您举个例子。李先生购买了30万保额的“分类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总共分了五组。合同约定总共可以赔付3次,每次赔付30万,但是罹患的重疾不能出现在一张表中。
年5月,李先生由于工伤原因双耳失聪,理赔30万。
年8月,李先生双目失明,由于双目失明和双耳失聪都在第三组,所以不能进行第二次理赔。
年5月,李先生突发性心肌梗塞,属于第二组重大疾病,因此获得理赔30万。
3、注意等待期
等待期
与医疗险类似,重疾险也会设置一定的等待期,比较常见是天,有些产品为90天。对于身体健康的人来说,保险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罹患重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等待期是为防止带病投保情况发生而设置的。从产品角度来看,等待期对于健康人群来说基本没有影响。
三、快速解读
您在选购重大疾病保险时,可以参看以下五点,帮助您快速解读:
一款能保障28种重疾的重疾险已经能满足大部分人的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在同等价格情况下,重疾种类增加对您来说当然是利好。
重疾产品若有提供身故责任,要明确在合同中身故责任与重疾责任是“提前给付”(重疾给付后身故保额减少)还是“额外给付”(重疾给付后身故保额不变)。
重疾产品提供轻症责任,需了解轻症种类、赔付规则以及赔付的次数限制。
若重疾产品提供了疾病分组和多次赔付,需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