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门诊普通慢性病宣传资料
一门诊普通慢性病范围1.银屑病、2.慢性病*性肝炎(乙肝、丙肝活动期)、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5.结核病、6.帕金森氏病、7.强直性脊柱炎、8.重症肌无力、9糖尿病、10.高血压(极高危)、11.肝硬化、12.帕金森综合症、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15.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年内)、16.癫痫、17.地中海贫血、18.支气管哮喘、19.支气管扩张、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肾功能不全、22.慢性心功能不全、23.痛风性关节炎、2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二门诊普通慢性病医疗待遇享受人群参加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且已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用。
三门诊普通慢性病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70%;城乡居民医保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且实行病种限额管理,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普通慢性病时,每人每月职工基本医疗报销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元。
四门诊普通慢性病的申报、鉴定、就医(1)慢性病申报材料
参保个人凭相医院办理职工、居民门诊普通慢性病鉴定。不论鉴定是否通过,鉴定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表》;2、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近两年门诊病历资料(盖章);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阳性检查结果;5、办理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须提供副主任及以上医医院医保科公章;6、使用医保特殊药品的须提供相关专科医保责任医师的门诊处方和阳性检查结果,医院医保科公章。
(2)门医院
市一医、市二医(江津路)、市三医、医院、市五医(限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医院(限高血压糖尿病)、医院(限结核病、耐多药肺结核、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病重症肝炎抗病*治疗)、医院(限银屑病)、医院(限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
(3)申报时间及《鉴定表》领取
普通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医院医保科和荆州市医保局三楼窗口领取。参保人员每年在申报月(3月、6月、9月、12月)之前将《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医院医保科,医院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转交医保局,医保局按季度办理。
(4)普通慢性病联网刷卡就医
1、患者在选定的门诊普通慢性病定点机构凭《社会保障卡》及《门诊慢性病服务卡》《慢性病专用病历》就医、取药、刷卡报销费用。现金垫付的慢性病费用不予报销。
2、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发生的门诊普通慢性病医药费现金垫付后,凭门诊发票、购药处方或费用清单到所属医保局申请报销,每年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
五门诊普通慢性病的管理实行门诊就医购药“四定”管理。
定点:门诊普通慢性病必须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机构购药。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机构作为自己慢性病购药的定点机构,定点机构一年可变更一次。
定药:指用药必须直接治疗本疾病的药品,必须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支付,非直接治疗本疾病的药品不予报销。
定量:一次处方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报医保局批准。
限额:指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管理,当月额度未使用或有结余的,月度定额不结转至次月。
六门诊普通慢性病月统筹支付限额标准慢性病病种名称
职工医保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再生障碍性贫血
元
元
强直性脊柱炎
元
元
重症肌无力
元
元
糖尿病
元
75元
类风湿关节炎
元
75元
银屑病
元
元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治疗
元
元
结核病
元
元
肝硬化
元
元
高血压(极高危)
70元
50元
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
元
元
帕金森综合症
元
元
帕金森病
元
元
血管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
元
元
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年内)
元
元
癫痫
元
元
地中海贫血
元
元
支气管哮喘
元
元
支气管扩张
元
元
慢性骨髓炎
元
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
元
元
慢性心功能不全
元
75元
痛风性关节炎
元
元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元
元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0元
50元
慢性病阻塞性肺疾病
元
元
重要提示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时,其门诊慢性病费用累加计算,每人每月发生费用累计限额最高不超过元,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元。但血管支架置入术后抗凝用药一年、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年慢性病病种月度限额不计入累计限额管理。
门诊慢性病-
七门诊普通慢性病办理
流程图
(1)慢性病申报
申报时间:参保人员于每年申报月(3月、6月、9月、12月)集中申报。
申报地点:医院医保科。
(2)慢性病鉴定
医院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前接收资料鉴定初审后转交医保局集中鉴定办理。医保局接收资料按季度办理。
(3)慢性病告知和领取
领取地点:医院医保科。
领取凭证:携带申请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领取证件。(代办人除提交申请人证件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领取时间:当年3月之前申报的慢性病7月领取;当年6月之前申报的慢性病10月领取;当年9月之前申报慢性病的次年1月领取;当年12月之前申报慢性病的次年4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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