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一起保险“理赔难”的事件。投保人王先生在合众人寿购买了一份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当王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按照要求王先生先手术后再赔付。大家知道,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往往花钱如流水,急等“救命钱”的王某因此陷入了危难境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某人得了重病或病得很重。但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只有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疾病才是能得到理赔。
为了方便消费者选择大病保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为了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别制定了《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大病保险涉及到医学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客户,还是保险营销员,如果没有从医经验,很难理解大病保险中的医学问题。不仅如此,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责任,一般人都很难搞清楚伤残等级,什么情况是一级伤残,什么情况是二级伤残等等。
正所谓隔行如隔山,作为保险销售人员,我们没有必要跨界把这些事情搞的非常清楚,关于这些大病的定义、伤残等级的定义都有国家的标准,一切都是按照标准来定性的。这种标准和我们普遍的认识存在一些差异,所以,针对大病保险,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细节。
一、大病保险的给付类型
文章开始提及的案例就涉及到大病理赔的问题,我们生活中所说的“重病”与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存在较大差异,按照《规范》对大病的定义,这个“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比如:恶性肿瘤就是疾病,脑中风后遗症就是疾病的状态,冠状动脉搭桥就是手术,所以,对这三种不同类别,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是不同的。
从央视报道看,王先生患的是腹主动脉瘤,而从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在确诊后赔付的情况看,他患的应该不是恶性肿瘤,也就是说,腹主动脉瘤不属于《规范》所规定的第一类即“疾病”范围。
具体说来,对第一类“疾病”,首先要确诊,其次要达到约定给付条件,才能给付保险金,并不需要等到治疗后报销。而对第二类“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就能赔付,也不需要等治疗完成,比如脑中风后遗症,理赔的条件是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规定中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但是,对第三类“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由于某些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把它列为“疾病”。
在这个案件当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如果王先生通过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是会赔付保险金的。
二、大病保险的病种
年,保监会下发了81号文件,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这是我国第一张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其中包含了6种病和25种病的经验发生率表,每个表中男性和女性各一张。6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25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该表说明了重大疾病的经验发生率和罹患重大疾病的致死率。
从表中的数据我们得出:25种疾病比6种疾病多了19种,数量虽然显著增加,但是疾病致死率的增幅很小,0岁男孩只增加了0.6%,对于发病率较高的年龄60岁到70岁,致死率的增幅也只有3.58%到6.64%。该表是我国历时五年统计出的常见大病的经验发生率。没有统计的疾病是发病率、致死率极低的一些罕见病种。主要的致死率还是前六种大病。据国家疾控中心年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人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其中:脑血管病占比22.63%,恶性肿瘤占比22.17%,心脏病占比16.77%,这三种疾病占整个疾病致死率的61.57%,而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中,70岁男性,罹患25种大病的致死率是67.25%。由此可以得出,恶性肿瘤、心脏病和脑血管病的致死率占25种病总致死率的91.55%。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病种问题,我们从数据显示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并非病种越多越好,尽管保监会给出了最多25种大病的经验发生率,属于常见的疾病,但是在这25种疾病中,大部分的疾病致死率还是很低,至于保险公司承保上百种疾病的大病保险,大部分的疾病除了充数以外,还有重要的作用——增加了不少的费率,而很多不知情的客户往往为这些病种承担了不必要的费用。此外,病种再多也无法覆盖一切大病,所以,防范大病最好选择是以最小的代价应对最大可能的疾病。
健康是每个人都关心的事,大病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