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权包括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
1.基本案情:
年5月,58岁的王某因活动后胸闷3医院心内科门诊就诊,行冠状动脉CTA检查,提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中段80%狭窄伴重度钙化,回旋支近中段75%弥漫性狭窄,右冠状动脉中段%闭塞。门诊以“冠心病劳力性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收入病房,进一步治疗。入院后次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显示病变与CT所示无异,随即对右冠状动脉行介入治疗,开通不成功,术后造影提示右冠状动脉中段造影剂外渗,考虑右冠状动脉穿孔可能,患者继而出现血压下降,伴大汗、四肢厥冷、呼吸困难等症状,床旁超声提示大量心包积液,予心包穿刺、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转入冠心病重症监护室治疗,后出现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治疗无效一月后死亡。王某在院期间花费医药费共计30余万元,落了人财两空的下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愤然将其告上法庭。
2.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王某入院前的冠脉CT及入院后的冠脉造影检查均提示三支病变。关于此种复杂病变,可以尝试介入治疗,但国内外各大冠心病诊疗指南均建议首选冠脉搭桥治疗。医院心内科的大夫,理应告知患者替代治疗的方案,供患者选择,然而院方并未征询患者意见,也没有合理评估患者最佳的治疗方案,而是在做完造影之后直接选择行介入治疗,引发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方未告知患者替代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元。
3.律师分析:
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属于患者知情权的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明确告知替代治疗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部分。
针对同一种疾病,可能有不同的诊疗方案。虽然医生是制定疾病诊疗计划的主体,但是患者依然可以选择自己治疗方案。回归本案,患者冠脉病变严重,根据指南建议首选外科手术治疗;但是如患者不接受开胸,也可以选择支架治疗;再退一步,若患者觉得两种手术花费大,风险高,还可以选择药物保守治疗。作为医生,有义务将这些治疗方案陈列在患者面前,告知患者每种诊疗方案的风险及获益,供患者选择。但是在本案中,医方仅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出判断,未征询患者的意见,亦未告知替代治疗的方案,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4.本案警示:
作为医生,在制定诊疗计划的过程中,常常是依据自己多年的经验给患者做出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这无疑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我们建议医生还是应该尽可能地与患者沟通病情,特别是对于一些病情较重、预后较差的患者,理应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提供替代治疗的方案,给予其选择的空间,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不仅可以使患者更加配合治疗,提高其依从性,还可以规避许多潜在的医患纠纷。
患者知情权包括替代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