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女,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美,女,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医院
原告王丽、王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王丽、王美申请,本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于年11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于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丽、王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王丽、王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死亡赔偿金.84元、丧葬费.38元、误工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88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元)。事实和理由:年10月23日10时41分,患者王某因“突发左下肢无力伴反应迟钝14小时”医院,10月28日脑血管造影示“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脑动脉粥样硬化样改变”,经对症治疗后于10月31日出院。11月29日,王某以“右下肢体乏力1月余”入住医院,12月2日脑血管造影示“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12月7日行“经皮大脑中动脉支架F1-2置入术”,术后患者出现发热、嗜睡,血培养示铜绿假单胞杆菌阳性。12月10日13时24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心跳恢复,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昏迷状态,多器官功能衰竭,年12月16日5时32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由于对于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原告通过武昌区卫健委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王某符合在患冠心病及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因经皮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继发感染及冠状动脉、颅内血管(椎、基底动脉及双侧大脑中动脉,上矢状窦,蛛网膜下腔及脑内小血管)血栓栓塞致弥漫性脑梗死,最终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患者王某的死亡,并不是自身疾病所致,完全医院为患者王某实施诊疗时,未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并发生院内感染所致,医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丽、王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医院辩称,一、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1.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告知不充分,医院已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在王某就诊过程中,我医院就患者病情及手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