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冯某秀,女,于年2月在C市x医院就诊,心脏彩超提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冠脉造影示前降支中段狭窄30%、右冠三分叉处狭窄50%,予以保守治疗后好转。年12月19日,患者因感到胸闷,到x总医院就诊,住院十多天,经检查、输液,症状已有缓解想要出院。
但主治医生、科室主任误导说“既然来了就做手术治疗吧,这个手术很成熟,如果这次不做最多半年也要再来治疗”,在再三劝导和建议下,患者家属同意手术治疗。年12月24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年1月2日行主动脉瓣人工机械瓣置换术。
因没有充分、正确评估患者的病情并制定严谨的预防和治疗方案,手术从上午9:10做到下午16:55,用时7小时45分钟。术中,医生曾出来说“开始准备的19号人工瓣大了,装不上,又去换了个18号的,18号的第一次装上去卡得特别紧,心脏复跳不成功,又把人工瓣拆下来,扩大瓣环后,又缝上还是紧。
心脏复跳仍不成功。又在心包上取膜加宽瓣环,并且换了一种缝合方式,比原来好多了,但心脏复跳还是不行”,问家属是否需要安装体外膜肺氧合(以下简称ECMO)帮助达到正常血压、帮助病人恢复。
年1月10日下午行床旁开胸探查止血术,清除大量血凝块。年1月11日,F医院陈某*教授会诊建议尽快拆除ECMO;x总医院于1月13日1时拆除ECMO,后患者血压持续下降、即刻死亡。
二、患方观点
现经过电子病历司法鉴定,x总医院篡改和伪造病历,x总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三、被告x总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患者冯某秀曾在我院就诊、接受手术治疗——年1月2日主动脉瓣人工机械瓣置换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左冠窦发育不良,主动脉瓣叶增厚、卷曲、钙化,主动脉瓣环径小,完全切除主动脉瓣叶后主动脉瓣环径接近18mm,为避免患者人工瓣膜不匹配,术中选择了18mm人工机械瓣。
瓣膜置换完毕、升主动脉开放后,心脏复跳困难,考虑因左冠窦发育不良、局部张力过高,导致组织变形、可能影响冠脉血供,从而心脏复跳困难,遂拆除人工机械瓣,局部扩大主动脉瓣环并使用自体心包片加宽主动脉根部,尽量减少主动脉窦局部张力,再次缝合人工机械瓣。
再次升主动脉开放后,心脏顺利复跳,并行循环,但体外循环难以停机。心包填塞是ECMO的并发症之一,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年1月10日患者循环不稳定,遂行床旁开胸探查术,术中清除大量血凝块,术后循环稳定。
ECMO远期并发症较多,如无法控制的全身感染,严重凝血功能障碍等,但撤机存在风险。年1月12日撤机后患者循环持续恶化,家属表示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综上,我院未违反临床规范,诊疗过程无过错。
四、鉴定意见
患者所患“主动脉瓣狭窄伴重度关闭不全”需要行换瓣手术治疗;手术过程发生心脏衰竭,x总医院存在过错,属次要原因。病历修改内容对鉴定意见存在影响,因此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建议医方承担同等原因。
五、庭审意见
1、x总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不具备保存病历修改历史痕迹的功能——该情况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相悖。
2、x总医院未能按照要求归档冯某秀电子病历。冯某秀于年1月13日出院,据《电子病历鉴定意见》截止年司法鉴定时,其电子病历中仍有60条记录处于可编辑状态——该情况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相悖,与x总医院所述“患者出院后3日自动归档”的情形相悖。
3、x总医院在领取起诉书后修改了“年1月1日术前讨论”,添加了“必要时可扩大主动脉瓣环”的内容。
4、x总医院在术后年1月5日20:12:28最后一次修改了“年1月2日主动脉瓣人工机械瓣置换+体外模肺氧合植入术—手术记录”。
5、对于x总医院所提出的“技术上客观原因”所导致的病历问题之不利责任不应由医方承担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医方有义务也有责任选择采购可靠系统、合规制作并妥善管理患者病历。故对于x总医院提出的这一抗辩,法院难以认同。
6、综合以上,x总医院对冯某秀电子病历的制作与管理方面确有违规,基于该院于“术前讨论”“手术记录”等处违规修改,法院将对x总医院做出不利推定。
7、x总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x总医院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应高于平均标准。
8、法院采信《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次要原因;考虑病历问题影响鉴定结论,建议承担同等原因),认定x总医院在年1月2日手术的术前准备及术中应对中存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有因果关系。
9、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综合考虑患者的疾病情况、该类型手术的技术成熟度、x总医院应有的医疗水平,x总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缺陷、x总医院违规修改病历情节等,法院判定x总医院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六、后续
1、法院想要与患者家属即本案原告表达的是:医疗活动是运用已经掌握的科学理论、方法、经验,以共性认识来指导疾病的诊治。虽时代发展至今,诸多疾病可以治愈,但医疗技术总有客观局限性,生命周期总有限定性,作为患者家属有时不得不接受客观现实,面对亲人离世。
2、法院想要与x总医院表达的是:法院可以理解医疗技术在疾病面前的有限性,但作为医疗机构,并不能因此而免于法律评价。法院认为,医疗诊断活动关乎患者生命,无论是技术成熟的常规手术、还是高难度手术,医方均应抱持审慎、严谨态度;
基于患者个体情况充分考量风险制定个性化手术方案。每一名患者都值得被尊重、都不应被轻视。法院可以理解合理时间限度内的合规修改,但病历的书写及修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合乎规范。
对于超过合理时间限度的违规修改,尤其是本案中在领取起诉书后于术前讨论中增加“必要时可扩大主动脉瓣环”的修改行为,法院实难认同。此种修改行为,既严重有违医师基本职业道德,又漠视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证据的客观真实。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判决,x总医院赔偿医疗费.68元、护理费元、死亡赔偿金(其中含被扶养人安东生活费元)元、丧葬费.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以上合计.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