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20日,三原告之母*某娥以“间断心悸、胸闷、气短,加重半年”之主诉,到被告x县x医院就诊,该院医生经检查后,初步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2.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3.腔隙性脑梗塞;4.二型糖尿病?遂收住院。后又补充诊断:痛风性关节炎?
于5月22日,给*某娥于前降支中远端植入2枚支架。年5月28日8:40分*某娥突发胸痛,伴有心悸、胸闷、气短,结合心电图报告考虑冠状动脉痉挛,同时不排除支架内血栓形成可能。同日18:46分,*某娥出现胸痛难忍,呈压榨性疼痛,向后背部放射,伴有心悸、胸闷、气短。
经医生请示张某主任医师后,考虑冠脉支架内再狭窄可能,建议行急诊冠脉造影明确诊断,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可见雨雾状血栓影,考虑支架内血栓形成。给予对症治疗。同日20:57分,*某娥出现胸背部疼痛,感心悸、气短。
经检查考虑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建议行心包穿刺引流术,向家属告知病情及风险后,经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在床旁超声引导下行心包穿刺引流术,但*某娥心率未明显上升,予以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后。
抢救至22:36分,*某娥心跳呼吸未恢复,抢救失败,宣告临床死亡。x县x医院给出的直接死亡原因:心脏破裂;急性心肌梗死(支架内血栓形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患方观点
患者*某娥死亡与被告严重错误、极不规范的诊疗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病历内容严重偏离患者的真实情况,违反病历书写客观性要求,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告x县x医院辩称
1、原告亲属*某娥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患者系冠脉造影及冠脉支架术后,支架部位血栓形成,导致心肌急性缺血,冠脉支架部位远端管壁及心肌坏死,导致心外膜出血破溃至心包腔,致心包填塞死亡。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2、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确定的原因力过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坚决要求重新鉴定。患者病情发生严重变化,出现支架内血栓形成时,我院及时采取了治疗措施。冠脉支架植入后支架血栓形成是冠脉介入治疗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约1%,预后差,据报道一旦发生支架内血栓死亡率高达20%-45%。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确定的原因力过高。
3、原告赔偿主张过高部分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主张90%的赔偿比例过高。假如法庭不支持我院重新鉴定申请,就按鉴定意见,赔偿比例也就是60%。
四、被告x保险公司辩称
同意x县x医院的赔付比例。x县x医院在答辩人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情况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他意见同x医院。
五、尸检结果
年7月21日意见为,*某娥系患冠状动脉粥祥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手术后继发心包填塞而死亡。
六、鉴定意见
年8月5日意见:医方的过错具有主要原因力作用。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间断心悸、胸闷、气短6年,加重半月入院(年5月20日),经查体及相关检查,具有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及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年5月22日)的手术指征。
但在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第六天(年5月28日8时40分)病情发生严重变化、心电图持续异常、出现支架内血栓形成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虽然在19时55分行球囊扩张手术,但为时已晚),属于医疗过错。
2.患者死亡系支架内血栓形成致急性扩张性心肌梗死、心肌大量渗血、心包积液、心脏破裂(尸解结果得以证实)、心源性休克、心功能衰竭所致。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原告合理损失为合计.9元,应由被告x县x医院赔偿.93元(.90元×75%)。其中,由被告x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元,被告x县x医院支付.93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