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术中因病情的变化导致手术方案的变更,应当事情前与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基本案情
年12月20日,患者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由被告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
手术中,被告医事人员发现患者有冠状动脉开口存在变异,导丝进入较为困难,但是没有告知患者家属,直接更换为SAL1.0指引导管继续手术,在导管勉强到达右冠状动脉口后因支持力差又弹出,导致患者主动脉内膜损伤,并出现主动脉窦底夹层撕裂,病情十分危重。后患者于年12月22日转院至医院治疗,同年12月26医院告知患者主动脉夹层破裂且无法医治后出院,同日死亡。
争议焦点
医方对术中发生的主动脉窦夹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分析
1、医院对患者术前诊断没有明显过失,患者存在冠状动脉造影的指征。
2、术中存在冠状动脉开口异常、手术难度增加时,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损害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3、术中因介入导丝的突然弹出,导致冠状动脉内膜损伤并导致主动脉夹层。说明医方在手术中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对手术难度评估不足,同时也间接没有谨慎操作才导致了“导丝弹出”而发生医源性损伤,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4、主动脉夹层破裂属于主动脉夹层病情进展风险之一,目前医疗技术很难以避免。
法律责任分析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行为中损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发生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当患者有冠状动脉开口存在明显变异、手术风险明显增加,医方应当将此情况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让家属知情并决定是否停止或更换诊疗方案。医方的告知缺失与患者最终发生主动脉夹层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
2、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被告在术中没有尽到应有风险注意义务和手术谨慎操作义务,导致本应当缓进缓出的导丝突然弹出并损伤冠状动脉内膜而发生主动脉夹层。所以,医院术中操作不当这一医疗过失与患者最终不幸离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具体到患者本身疾病而言,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外力的介入,很难发生主动脉夹层。但是患者右冠状动脉开口异常这一解剖异常,的确会增加手术的风险,目前医疗技术很难完全避免。
4、医生出于善良的治病救人的过失心态以及医学科学客观上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5、综上,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85%,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元。
作者: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单位: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