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植某贞(女,88岁)于年6月3日因医院内科住院。入院时,患者无胸痛、心慌、气促等症状。经查体后诊断其为肺部感染、高血压病Ⅰ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心功能Ⅱ级、低钾血症、高胆固醇血症、高尿酸血症、肾功能不全。
住院治疗约一周后,患者自行下床时不慎跌倒,之后出现胸口和后背疼痛、胸闷、气促等情况,并且由于胸口和后背疼痛导致寝食难安。患者及家医院反映病情,却未引起重视。连续反映无果后,患者即要求转院。医院以患者无大碍为由不批准转院,直至6月16日在患者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予以办理转院手续。
转院当天,医院诊断患者为高血压病Ⅰ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心功能Ⅱ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但仍以患者无大碍为由拒绝向患者提供救护车。医院,医院出车接患者回院办理住院手续。
中医院于当日出车前往医院处,在办理患者交接时,医院的主治医生否认患者有胸口及后背疼痛,胸闷气促等病情,称患者已无大碍,呼叫救护车转院是浪费医疗资源。医院当即拒绝接收患者,直接空车回院。无奈之下,原告自行联系车辆,医院处。
当日经检查,中医院诊断患者为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高血压病、肺部感染、胸椎压缩性骨折,当即向原告下发病危通知书。医院处住院治疗了6日,因无法负担高额医疗费,于6月22日将患者转去x市x医院处继续治疗,次日患者因心功能衰竭逝世。
二、患方观点
1.患者在医院处住院期间,因跌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患者在跌倒后多次反映胸口和后背疼痛、胸闷、气促等情况,医院均未给予重视,未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未发现患者存在胸椎压缩性骨折的情况,亦未给予相应的治疗,导致贻误患者的治疗时机,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2.患者在医院处住院期间,病情从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发展为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对于患者的病情发展,医院却毫无察觉,未对此釆用相应的治疗手段,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
3.患者办理转院手续时,医院出车接回。医院的急救车辆却拒载当时已心力衰竭的患者,导致患者在无任何治疗措施的情况下等待了四个小时,且患者在医院等待接送车辆时,其亦未对处在心力衰竭情况下的患者提供任何治疗措施。
4.综上,医院、中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最终因心功能衰竭逝世。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三原告特提起诉讼。
三、医院观点
1.患者因发热急诊入院,我院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诊断明确,诊疗措施积极有效,患者病情控制稳定;
2.患者主诉发热来我院就诊,并伴有十几种老年患者常见的严重基础疾病,我院医务人员根据医学界通常的治疗原则,对其进行保守对症治疗,以期尽量延长生命、提高生命质量,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3.患者已89岁高龄,其本身具有严重原发性基础疾病,其最终的死亡结果是自身疾病的转归,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患者因自行下床不慎跌倒,我院医务人员发现及时,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医师建议完善检查但被患者拒绝,我院已尽到必要的提醒告知义务。综上,我院仅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轻微责任。
四、中医院观点
该高龄患者的死亡系因为年老自身疾病发展造成心脏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高龄患者中后期自身发展造成的自然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本案经鉴定已明确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因此我院无需承担责任。
五、鉴定意见
1.医方x市x区医院对被鉴定人植某贞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不足,与被鉴定人植某贞因心力衰竭而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21-40%。
2.医方x市x医院对被鉴定人植某贞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植某贞为老年患者有较严重的基础心脏病,合并有肺部感染,而医方x市x区医院在抗感染治疗不力,一定程度上使其原有心脏疾病加重,诱发心力衰竭的发生和加重。
2.患者为高龄老人,入院时向家属进行了防跌倒告知,患者跌倒后医方在患者拒绝完善相关检查时,未就此必要性和重要性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详尽告知义务,因此认为医方的行为存在不足。
七、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患者植某贞自身疾病的因素,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植某贞死亡所占原因力较小,本院酌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21%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医院赔偿元给原告。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