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7日17时40分,张某娟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x市x区x街道x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输液治疗,其门诊病历中载明:“患者张某娟,女,70岁,主诉:头晕头胀一天,恶心未呕吐,自行口服降压药未见好转,初步诊断:高血压。
护士通过与医生电话联系,按照医嘱为张某娟注射药物(甘露醇、丹红)。注射过程中张某娟出现不适并且呕吐。初步诊断:药物过敏?心肌梗死,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静滴地塞米松等治疗”。
16:45分,张某娟倒地,意识不清,护士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抢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接手进行抢救并进行转送。18时55分到达x医院,x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载明:“19:19心电图呈直线,全心停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未完全确认患者张某娟满足用药指征、在未询问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治疗,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造成患者张某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诊疗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已超出了医疗行为的固有风险。
三、医方观点
1、患者张某娟的去世,实属意外,被告没有过错,故没有赔偿责任。
2、患者张某娟在事件发生前曾多次到被告处就诊,为复诊患者。患者张某娟因为高血压症状,在年3月22日和年4月22日均都用过与年10月17日同样的处方、同样的药物,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另外,患者张某娟因为感冒和高血压在年6月26日和年7月5日分别两次使用甘露醇治疗,同样没有任何不良反应。
3、被告为患者张某娟所用药物为“甘露醇”,此药并非试敏药物。
4、根据死亡鉴定报告表明:心源性猝死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药物过敏仅仅是诱因。
5、综上所述,被告对患者张某娟用药情况十分清楚,没有给其使用她从来没有使用的药物,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患者张丽娟因过敏引起心源性猝死是被告的过错所造成,不能排除患者张某娟自行口服其他慢性药物造成过敏的可能。恳请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四、尸检结果
输液时发生过敏反应,左冠状动脉在轻度狭窄的基础上伴发强烈痉挛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
五、医疗过错分析
卫生服务站对被鉴定人张某娟的病情问诊不详细、未进行体格检查等,输液过程中病情出现骤变,卫生服务站考虑药物过敏,给予抢救治疗,但抢救过程中实施的抢救措施存在不足,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整个诊疗过程,卫生服务站对其病情诊断、治疗,抢救过程中均存在不足。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告对患者张某娟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