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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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1 21:32:00
彭洋出诊时间 https://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_ys_12560/

重疾险是宣传频率较高,且已被绝多大数客户认可的健康险类险种,它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罹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还可以填补客户因疾病无法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损失。

重疾险中的重疾定义,划定了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也列明了理赔条件。重疾险本身的特性决定了重大疾病定义,与普通人观念中的重大疾病及医学上所称的重病,三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也是重疾险理赔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下面就是一起重疾定义引发的纠纷,纠纷中涉及的重大疾病是一种手术,名字叫“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按照版重疾定义,这种手术需要“开胸”,不开胸的介入治疗,如冠脉支架植入术,不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

而按照版重疾定义,这种手术需要“切开心包”,不用切开心包的介入治疗同样不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

关于版与版重疾定义的区别可阅读《新旧重疾定义比较解析之冠脉搭桥手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案件中,客户主张重疾定义中列举的不保障情形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且按照合理期待原则,法院也应当支持自己的理赔要求。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省高院还是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定义作出判决,驳回了客户的诉求。

注:案件来源于()闽民申号民事裁定书、()闽05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为方便阅读,我对案件进行了归纳整理。

案情介绍

投保情况

年11月李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合同于年11月12日生效,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险费为元。

保障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该重疾定义为,“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出险情况

年3月10日,李某因急性冠脉综医院,次日实施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介入手术,年3月13日出院。

理赔及起诉

年3月24日,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在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

一审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向法院确认,如李某符合重大疾病条件,则重疾保险金为元。

一审法院认为: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李某投保的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保险,冠状动脉植入支架术只是治疗部分心脏疾病的一种医学方式,李某得了心脏疾病,采取何种医学方式治疗,是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所决定,而非患者的决定。

由于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称,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普通人对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李某患病的症状、治疗等情况看,均属于普通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也符合不具有医学和保险专业知识的李某的投保意图和合理期待。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李某实施的手术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均属于介入手术,并非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同时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故李某实施的支架植入术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李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情况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高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李某最终败诉。

福建高院观点

一、保险合同中有关“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他的非开胸的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功能在于免除、减轻、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承担合同义务。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他的非开胸的腔镜手术,既不属于冠状动脉搭桥术,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故保险合同中约定上述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不属于免责条款。

且,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含“冠状动脉搭桥术”这一治疗方式,以及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治疗方式不属于冠状动脉搭桥术均采取了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而李某也在投保人声明栏也签字确认,其已经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险种说明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故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范围这一格式条款已经尽到说明义务。

二、关于李某所接受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中“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并约定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术系重大疾病的一种,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科学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对“重大疾病”有关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从合理期待规则适用来看,其适用前提是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尽到相应说明义务,故李某主张应当适用合理期待规则对合同进行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虽然随着冠心病的诊疗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冠状动脉介入术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但至今为止冠状动脉搭桥术依然是治疗严重冠心病的一种重要方式,且李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左主干正常:前将支近段最狭窄90%;回旋支正常;右冠脉正常”的病症在其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双方确认可由其他介入手术代替冠状动脉搭桥术。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接收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请求。

重疾险是人身险中保险责任最复杂的一类保险,其复杂性主要在重疾定义上。

绝大多数客户不具备独立看明白重疾定义的能力,销售人员在重疾险销售时负有向客户讲清楚重疾定义的职责。

当然,客户极可能会因为保单时间长久而忘记重疾定义的含义,此时,负责任的销售人员应当再向客户讲解。

同时,一旦客户罹患疾病,销售人员作为第一个知道客户患病的专业保险人,通常应当首先辨别疾病是否属于重疾,并进而协助客户申请理赔。

因此,重疾定义对于销售人员而言应当成为必修课。

许多销售人员一学重疾定义就头痛,实际上,重疾定义并没有那么难,它是有一定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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