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瓣置换致心脏破裂死亡案
基本案情患者男性,时年70岁。因“劳力后胸闷7月”医院,门诊以“胸闷心脏瓣膜病非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重度)”收入院,诊断: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等;
一周后11:50在局麻+镇静下行经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冠状造影及冠脉支架植入术;
中间过程医方病历简写;
患者于20:30经抢救治疗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心脏破裂。
律师观点医方术前没有积极进行备血、制定抢救预案等医疗行为,术前准备不充分;病情记录不完整,无患者发病时间和地点、抢救时间、抢救步骤记录、无患者死亡具体信息;医方手术操作存在严重过失,手术记录不完整,按证据规则当推定手术造成心包积液和创伤性心脏破裂。
鉴定与审判鉴定意见认为:《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中国专家共识》中关于并发症的预防及处理示:为了减少该并发症的发生,应将加硬导丝头端塑型成圆圈状,经输送鞘管时,应固定好加硬导丝,直头导丝进左心室时,应避免用力过猛,引起主动脉窦部或左心室穿孔,本案医方手术操作过程记录相对简单,考虑存未尽到谨慎义务、操作不当导致心脏损伤的可能,视为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诊疗风险、医疗过失等因素,建议医方过失责任程度为同等。
经法庭审理,判决医方赔偿患方70余万元。
案后思考《病历书写基本规定》中规定:对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如果不能及时记录上述内容,将视为医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