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年11月05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修订目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对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修订。
对于新规范的使用说明:
首先使用对象是针对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至于未成年人重疾,没有做具体规定。
其次,重疾产品必须包含前六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衰竭),这个相对原来的也是没有什么变化,而对于其他22种疾病(原来是19种,修订后新增加3种),文件说明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大部分的重疾保险产品都是涵盖的。而改变比较多的,是对一些疾病理赔条件界定的变化,使得切合当代医疗的发展现状。
再次,轻症疾病理赔金不应超过对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第一,此轻症疾病指文件中规定的三种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而对于保险公司另行加入的轻症疾病没有做出限制。
第二,轻症理赔金额比例,原文说“轻症理赔金不应超过对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那么也就是说对于类似于恶性肿瘤二次赔付的这种,轻度恶性肿瘤的赔付虽然单次不可以超过30%,那么是否可以设置二次赔付呢?还有,轻症30%赔付,已经不算低了。
第三,轻度恶性肿瘤中剔除了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但并没有限定所有重疾产品轻症中不能包含这两项,所以完全可以单独以轻症疾病种类位列轻症疾病列表中。
行业动态关于重疾中剔除较轻分级的甲状腺癌,这个也是情理之中,较轻分级的甲状腺癌治疗花费小,但是理赔就会是几十万,这个确实有违保险保障的本质。然而新的规定,对这一部分患者来说,表面看无疑是金钱上确实是有损失的,但实际上新规施行之后,对于相同人群,也不完全都是缺点,首先可以得到轻症的理赔,其次还可以享受轻症豁免保费,再次重疾的保障依旧有效。
对一些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的相应调整,并且对一些除外的情况做了更加合理的量化和明确全面的限定。对整个行业来说相对更加规范化,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一些纠纷。而对于一些人说的理赔条件更加严格了的观点,确有一些疾病的理赔标准,根据当前的医疗诊疗标准,做了一定的量化和限制。但同时又有一些疾病的理赔标准是放宽的。而这一切的改变,都只是为了使得理赔更加合理,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写在最后,对于现在打算投保的来说,其实不管新重疾还是旧重疾,早点拥有保障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