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看白癜风好 https://m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年11月4日,患者周某因反复活动后胸闷、加重伴喘憋6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3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1月9日,行冠脉造影及颈动脉造影术,示:冠心病,三支病变。造影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双眼失明,急查颅脑CT示:多发亚急性脑梗死,给予依诺肝素抗凝、吸氧等治疗,自此,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
于11月21日,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于前降支植入支架3枚,右冠植入支架2枚,在冠脉介入过程中,患者诉胸痛,造影显示RCA远段支架内造影剂外渗,即冠状动脉破裂,后心包压塞,给予心包穿刺引流,随即患者意识丧失,血压、血氧急剧下降,给予气管插管、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死亡。
1、根据心肌酶指标及心电图,患者入院诊断明确,应为急性心肌梗死,医方诊断错误,未及时静脉用扩血管药物及肝素等抗凝剂治疗,不符合急性心梗的治疗规范。
2、医方未综合评估冠脉造影情况及全身状况,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在患者存在三支弥漫性重度狭窄病变、冠脉严重钙化,并心衰、肾衰且进行性加重,发病已二十天等情况下,选择冠脉支架植入风险极高,医方术前评估不足。
3、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冠脉穿孔死亡。
4、在植入支架有困难时,应当及时终止手术,而医方仍坚持操作,最终致冠状动脉破裂、心包压塞死亡,违反了“不伤害”原则。
5、医方未尽到有效告知说明义务,没有向患方告知病情、替代医疗措施及本例的高风险性,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6、在患者存在肾功能不全的情况下,未进行全面评估冠脉造影的风险,盲目行造影检查,且操作不当致脑梗塞、双目失明、急性肾功能不全。
7、在明确患者冠状动脉破裂的情况下,医方未及时采取开胸止血或紧急冠脉搭桥术等救治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1、医院在-11-09前未给予患者抗凝药物治疗,不符合医学规范要求。
2、医院在书面告知方面未能体现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3、造影术前签署的《侵入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未见对比剂导致的急性肾损伤的告知,不符合患者合并慢性肾功能不全病情的告知要求。
4、患者在术中发生冠脉穿孔不能排除存在技术操作不足。
5、术前未能与心脏外科做好充分沟通工作,未能在介入治疗前做好随时实施外科手术的准备。
鉴定结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同等责任。
医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当庭陈述: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引用了大量心血管相关理论及临床诊疗规范,依据充分,坚持鉴定结论。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余万元(外省赔偿标准低)。
医方向中院提起上诉。双方在中院的组织下成功调解,医方在二十日之内赔偿患方31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冠状动脉穿孔是PCI中较少见但极其严重的并发症,主要有病变因素、器械因素和技术因素。病变因素包括慢性闭塞性病变、钙化病变、严重扭曲和成角病变,行PCI时冠状动脉穿孔发生风险高。器械因素包括导丝、球囊和支架的使用不当以及切割球囊、旋切和旋磨等特殊技术的使用。技术因素主要是术者经验不足,选择使用器械失误和对病变判断不足所致。一旦发生冠状动脉穿孔,需及时处理,否则会危及生命。
年底,心脏支架从1.3万降至元,无疑对患者是重大利好,但任何手术都是有风险的,因此,医师不仅要加强技术技能,而且在术前一定要权衡风险和获益,并向患者充分告知,取得其明确同意,把手术风险降到最低。